长安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 时间:2009-05-18 14:00:00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培养目标

硕士生教育要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这一总的指导思想,从我国四化建设的需要出发,密切结合教育、科研与技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加强研究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能力的培养,达到品学兼优。硕士生学习期间,必须做到:

1.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优良。必须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到工矿企业从事设计制造、技术开发的能力。

第二条 学习年限

硕士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一般为2.5年。允许硕士生分段完成学业,一般用一年的时间进行课程学习,其余时间撰写论文,提前完成培养方案的学习任务,成绩优异,可提前毕业。在职研究生每年应完成二分之一的教师工作量,从事学位论文工作时,可酌情脱产半年至一年,学习年限可延长一年。按应用型培养的硕士生,若论文选题难度或工作量较大,学习年限可延长,但一般不能超过一年。

第三条 培养方式

对硕士生采取课程学习和科研相结合的培养方式,既要使之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又要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指导方式上采取指导教师负责制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培养工作

第四条 制订学科、专业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招收硕士生的学科、专业必须制订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对本专业研究生学习的基本要求、研究方向、课程设置、时间安排、教学实践、论文工作等做出规定。

已有培养方案的学科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及时修订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由各学科领导小组讨论制定,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部批准。

第五条 培养计划

研究生入学后,指导教师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制订每个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审批,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培养计划是研究生部和各院(部)组织课程教学和考查研究生学业的依据。课程计划中所选的课程应是《长安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部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必须按计划完成,若有增删,必须由本人或导师填写培养计划变动审批表,由学科点负责人或主管院长批准。否则不能申请毕业答辩和学位。

制订培养计划要因材施教,既要保证专业的共性要求,又要充分考虑研究生本人的学业背景。对于缺乏实际工作锻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加强专业实践活动的安排;对缺乏本专业本科知识的研究生,应安排其补习必要的本专业本科课程,这些课程要列入培养计划中,并要认真考核,但不计入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内。

培养计划中的论文阶段时间为一年至一年半。为了提高论文质量,使研究生尽早接触课题,要求研究生在第三学期末完成开题报告并交研究生所在学院。

培养计划一式三份,院(部)、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各一份,原件存学生所在学院。

第六条 课程与学分

一、课程

硕士生一般应在一年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课程设置要注意加强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扩大和加深专业知识面和深度,教学内容要及时更新;课程授课时数不应过多,注意培养、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及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开设高等实验课,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认真安排教学实践和科研实践;提高学生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能力,适当安排硕士生在校外听课。

课程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类。

二、学分

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学分计算方法,一般按课程授课20学时为1学分,每门课不应超过3学分。硕士生所选课程经过考试(查),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在硕士生学习期间总学分规定不低于35学分(其中课程环节不低于30学分,其它环节5学分),完成培养计划所要求的课程,修满学分者,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学位课、非学位课、其它环节大致按3:2:1的比例分配:

1.学位课:18—21学分。

2.非学位课:9—12。

3.其它环节:5学分,其中:健身活动1学分,教学实践1学分,学术活动1学分,社会实践1学分,选题报告1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考核)。

三、课程学习阶段要求

1.每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英语考试须通过“陕西省非英语专业硕士生英语考试”或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其它课程成绩及学分均符合要求,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申请学位。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硕士生,可以不要求英语考试通过“陕西省非英语专业硕士生英语考试”或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考试成绩达到425分):

(1)以申请学位时计,累计工龄超过十年(含十年)者;

(2)已获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者;

(3)正式发表或出版译著达10万字以上者;

(4)用外文发表的论文累计超过10万印刷符者。

2.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应进行补考。补考一般跟下一级硕士生的正常考试同时进行。

第七条 学位论文与答辩

按《长安大学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有关学位论文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课程教学任务安排

研究生课程由研究生部、学院(部)分工合作,共同组织。凡是研究生课程设置中所列的课程,都应保证质量,按时开出,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开出,应在教学任务下达到各院(部)之前书面报院(部)审核后送研究生部备案,以便及时通知有关方面修改计划。

研究生部根据培养计划在每学期第十三周下达下学期开课任务到有关院(部),第十五周前各院(部)将本院(部)要开课的任务落实到教师,并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在每学期结束前及拿到本科生课表后一周内排好研究生下一学期课表。听课人数为五人以下非学位课,一般不予开设。

所有研究生课程的教材或参考书,都应由开课单位负责做好安排,并列入教材计划,经院(部)审批后,送交校教材供应中心,公共课的教材计划在送教材供应中心之前须经研究生部培养科会签。

第九条 任课教师

1.学院应尽可能安排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任课。任课教师要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不断探索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2.任课教师对所接受的课程教学任务应在开课后一周内填写出课程教学实施计划表,由各学院教务员汇总、存档,以备教学检查之用。

3.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不能降低大纲要求和随意修改教学计划。对每周上课、自学、科研和教学的课时应按照课程教学实施计划认真执行。

4.对每学期应开的课程,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实施计划准时开出,并接收旁听生及研究生部培养科批准的青年教师听课。凡无法按计划开出的课程,任课教师须写出申请,经院(部)主管主任签字同意后送研究生部培养科审批备案,经各方同意后,方可按变更计划执行。

5.各课程在开课期间,不得无故中途停课,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调课时,经院(部)主管主任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培养科备案。不得私自任意调课、停课。凡情节严重者,除按规定扣减工作量外,并建议通报批评。

6.课程结束后,课程考核应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命题,不得降低要求。

7.公共课的考核工作由研究生部组织,其余课程的考核工作由开课学院组织。试卷留存于教师所在学院,待学生毕业2年后,才可销毁。

8.学生成绩册应在学期末送交研究生部培养科。

9.考试课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以五级记分制:优(100—90)、良(89—80)、中(79-70)、及格(69—60)、不及格(小于59)。

第十条 免修

硕士生如果在入学前两年以内在我校研究生部办理正式的听课手续,并按规定参加课程学习,成绩经随班考核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在开课前申请办理免修手续。免修课程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并提交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部培养科审批。

第十一条 学籍管理

按《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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