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切实安排好博士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学位论文等各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培养目标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原则,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发,以培养科学或专门技术领域中德才兼备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为目的。博士生学习期间,必须做到:
1.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为社会科学事业献身的精神,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服从国家分配,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3.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成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4.具有健康的体格。
第二条 学习年限
博士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博士生的学习时间主要用于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允许博士生分段完成学业,用于课程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半年,但不超过一年(同等学力博士生不超过二年)。在职博士生或兼任助教(教学助教、科研助教、管理助教)的博士生,在学习期间应承提担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一般一年承担三分之一的助教工作量,学习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条 培养方式
博士生的培养方式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和研究课题的需要,还应安排学习一些有关课程,也可以由指导教师指定博士生自学有关课程,要安排必要的实验环节,以掌握新的科学实验手段。
博士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应当充分发挥博士学科点、学院在培养博士生中的作用。经导师同意后,各学院可选派得力的副导师协助做好指导工作。也可根据需要成立由导师负责、以博士点学术梯队为主体的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博士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为了适应交叉学科的需要,可吸收其他学科的指导教师参加博士生指导小组。
第四条 专业培养方案
新招博士生的各专业,均需制定博士生专业培养方案。专业培养方案是进行博士生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主要依据。
培养方案的制定应体现本专业博士生培养的基本要求,明确博士生应掌握的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基础知识的广度和有关研究方向知识的深度。培养方案应对以下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1.博士生的培养目标;
2.培养方式;
3.学习年限及要求;
4.研究方向;
5.博士学位课程设置和教学实践要求;
6.博士学位论文。
第五条 培养计划的制定
招收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博士生的实际情况,指导博士生拟订出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由课程学习计划和学位论文工作实施计划两部分组成。学位论文工作实施计划应有明确的论文选题范围;课程学习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教学实践等工作的预期目标及进度做出大致的安排。
培养计划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批准后原件交学院,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和博士生各执一份复印件。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一般应在博士生进校后第一年内完成并交所在学院。
第六条 课程学习管理及学分要求
(一)基本要求
博士生在校学习阶段包括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两部分,修满至少18学分(其中包括教学实践2学分、学术活动2学分)。
同等学力博士生课程应至少修满25学分(其中本学科硕士课程不低于11学分),并在入学后2年内完成相当于硕士学位水平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评审由研究生部组织进行)。
1.学位必修课(6学分):
(1)第一外国语(4学分)。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用外文撰写学术论文和常用应用文,能听懂用外语所作的本专业的学术报告;能用外语口头表达自己的学术见解和进行生活方面的一般会话。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的博士生必须选修英语为第二外国语。
(2)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学分):
要求通过学习能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学习方式可采用讨论、自学、讲授等方式。课内54学时,第一学期内学完。考试方式可以是笔试,也可以撰写论文或读书报告,由任课教师组织考试。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未通过考试者不能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和发给毕业证书。
2.学位选修课(不少于三门,8学分)。
博士生至少学习两门基础理论课程(其中包括一门数学课)和一门专业课程。同时还应根据学位论文工作的需要,学习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博士生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程的学习方式一般以自学为主,讲授为辅,并应有文献阅读、写读书报告、参加学术讨论班等方式。指导教师应指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学习内容、要求和主要参考资料。课程学习可在第一学年内视博士生课程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并适当安排校外听课。
3.学分要求
学位课程学分至少为14学分。
第七条 教学实践(2学分)及学术活动(2学分)
教学实践可采取专题讲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验或实习,指导大学生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工作等。应积极推进兼职助教的制度。
博士生应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并加强与外单位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以拓宽学科视野,活跃学术思想。
博士生的教学实践(2学分)和学术活动(2学分)为必修环节,学分的取得以相应的考核表为准。
第八条 考试要求
博士生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分。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除马克思主义课程允许补考一次外,其它学位课程不得参加补考。马克思主义课(或经补考一次后的马克思主义课)和其它学位课程中,考试有一门不及格者,由研究生部上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学籍。
第九条 学籍管理
按《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